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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游艇纳入增值税抵扣
2013/5/31    阅读次数:319     

    近日,营改增全国试点政策下发,对试点“1+7”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同时也派出了一个“礼包”——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得到扩大,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也能纳入抵扣。
    根据2008年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政策的出台似乎在表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失效。
    试点办法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进项税,能被抵扣掉。
    中国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这项政策能降低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的费用,减轻私营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也能刺激摩托车、汽车、游艇的销售,带动相关消费。
    但也不少业内人士对这个新政策感到意外: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是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遗留问题,不属于“营改增”的范畴;新下发的文件,与增值税法条相冲突。
    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被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据记者了解,当时将自用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区隔开,未纳入抵扣链条,是为了区分“经营用”和“自用”;另外,也考虑到当时的财政承受能力,减税力度不要过大。
    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将这三类纳入抵扣链条,按照国际增值税通行标准来说,是发展的趋势。但“自用”的这三类物品,却难以与“个人消费行为”区别开。
    类似有关国企“业务招待费”的争论,因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很可能成为国企高管或者相关人员的私人消费支出的“保护伞”。因此,企业“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只能扣除60%,而不能全额扣除。
    另外,纳税人自用的“游艇”,这属于高端消费品,是否应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业内也有反对声音。
    从8月1日起,营改增从“1+6”行业试点,增加为“1+7”试点,新下发的文件对新纳入的“广播影视服务”行业进行了界定,广播影视服务行业归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同时,营改增告别了地区试点的时代,将全国推开。因此,地区试点时期的一些过渡政策也被废除。如差额征税政策,除了融资租赁行业,其他行业的差额征税政策基本被取消。 
    差额政策本是为了解决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政策衔接问题;现在全国推开,不存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区别,政策自然就要取消。这项政策的取消,可能会导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增加。 
    部分过渡政策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新政策也对此进行了调整。如交通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从原来7%的抵扣税率,变为正常的3%。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中还有不少行业税负上升的问题,全国统一的政策并没有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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