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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职员出差到子公司发生的费用能否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2013/5/27    阅读次数:268     

  问题:

  总部员工出差到子公司一段时间为子公司办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直接在子公司入账,作为子公司的费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总部员工出差到子公司一段时间为子公司办事,属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该员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为母公司提供服务对应的成本,该服务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子公司列支的该员工相关费用不能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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