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金某商量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公司,因无资金办理验资手续,便商量通过代办公司垫资的方式“解决”出资问题,成立公司后一天内将资金转出。日前,由共青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陈某于2010年来到共青城市,打算创业,与金某相识,便和金某商量注册公司,因成立时两人身无分文,便商量通过借投资公司的钱来注册公司,正巧看到报纸上有刊登代办注册公司的广告,当天就和报纸上刊登的南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刘某联系,商量好由刘某帮忙出资,陈陆平给刘执章7.5万元好处费作为回报。三人一起商量先出注册资本的20%(400万元)给工商登记机关验资。2010年1月20日,刘某将395万人民币转至陈某账户上。1月21日三人通过这种垫资的方式在共青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了“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月22日陈某便将公司账上的399.47万元汇还给了代办公司刘某。该公司在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开展运营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及公司员工工资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金某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意图,且明知缺乏真实可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利用代办公司刘某提供的款项,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法骗取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