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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房产中介机构陷阱浅析
2013/5/16    阅读次数:238     
  1.不如实告知所售房屋缺陷

  如今,消费者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购买、租赁房产已成为普遍现象,但由于种种原因,房产中介机构不如实告知房屋缺陷问题较为突出。房屋缺陷主要分房屋质量瑕疵和房屋权利瑕疵两种。房产中介机构出于因房屋存在缺陷易导致交易失败或价格损失的考虑,可能故意隐瞒房屋缺陷而不予以告知。

  2.不当牟取交易差价

  目前,房产中介机构“吃差价”的现象较为普遍,且已成为房产中介机构的主要利润点。房产中介机构不当牟取交易差价时通常采取以下手法:对登记售房者压低评估价和登记售价,对咨询买房者抬高市场行情,以此创造出一个差价空间,然后按照“介入交易,直接倒手”、 “接受全权委托,抬价销售”等方式具体操作。

  3.其他情形

  在一些地方,房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广告,以根本不打算出售的房屋作为房源招徕顾客,伺机推销真正房源;在未取得客户独家代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排除其他竞争方;在尚未正式与买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即进行网签操作,以阻碍出卖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4.应对策略

  工商机关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相关法规,剖析相关案例,引导消费者选择信誉较好的房产中介机构,仔细考虑房价变化等因素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过户手续,注意审查并保留相关票据,及时收集证据材料;不轻信口头承诺,重大事项均应书面成文。

  同时,工商机关应注意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应联合房产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等共建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利用房产中介机构的等级信息及诚信档案提高监管效能;建立联系单制度和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市场监管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应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房产中介市场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监管。可采取定期、不定期、联合检查和抽查等不同方式,对中介服务活动中出现的欺骗、欺诈、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网上公示、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中介从业资格的处理。对消费者申诉事项,工商机关除及时调查处理外,还应根据违规程度进行记录,并与企业及人员的备案管理、交易代理进行挂钩,从而实现长效管理。

  应引导和督促房产中介机构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并规定如有违反将被责令停止房产中介业务。在制定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注意将房屋计价方式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设定成强制性条款,不允许当事人重新约定或变更;采用类似于发票管理的方式,在格式合同上加印流水号和印制章,并辅助推行合同备案制度,防止房产中介机构就同一笔交易签订数份以上合同从中赚差价或逃避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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