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显然,属于个人经营的,必须先注销,再重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属于家庭经营的,可以在家庭成员间直接申请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但《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由此,实行个人合伙时,申请人既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据调查,在《合伙企业法》施行时,个体工商户中有一部分直接登记为合伙企业,另一部分则采取个人合伙经营的形式,但只以其中一人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因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实际上有三种,即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转让需要变更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个人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合伙人之间变更经营者。对于前两种情形,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正常办理即可。如果是个人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情况就较为复杂。
笔者认为,对于登记为个人经营实际上属于家庭经营,由申请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经营的,登记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引导申请人先将组织形式变更为家庭经营再变更经营者。对于登记为个人经营实为个人合伙经营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为了提高登记工作效能,笔者建议出台一种更为直接的变更登记业务程序,允许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夫妻之间变更经营者时,可凭结婚登记证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同时,对于实行个人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探索允许其直接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