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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如何纳税
2008-07-24    阅读次数:25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第一条规定: 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所以,如果您企业如果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范围,可以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分支机构需要在所在地单独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号:(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贵公司对照政策看是否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的话应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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