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平衡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情况的试点企业税负,按照《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的通知》(沪财税〔2013〕2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 “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区辖内的试点企业,可在2013年4月15日之前携带相关清算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已获得2012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拨付的试点企业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各主管税务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
二、试点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年度清算专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申报表》)2012各月月度申报表(A3纸打印一份)和年度清算专用表(详见附件2);年度清算专用表内数据与月度申报表全年累计数据产生差异的,应具体说明调整月份和调整原因。
(三)《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年度清算专用)〉(详见附件3)、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年度清算专用)〉(详见附件4)。
(四)还原减除项目申报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具体应税服务项目有哪些、还原减除项目的主要内容、支出金额和凭证种类等)并附一定数量的减除凭证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八)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河道维护费等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十)上年同期各月营业税申报表复印件。
(十一)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其中:资料(一)、(二)、(三)需同步报送电子文档;资料(五)、(六)由首次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提供;资料(一)、(二)、(三)按要求报送一式三份,其他资料均只需报送一份。
四、试点企业除报送上述年度清算申报资料外,应当同时递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5),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郑重承诺。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核实后将按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列表: 附件1: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年度清算用).xls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年度清算专用).xls 附件3、4:附列资料(年度清算专用).xls 附件5:承诺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