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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
2013/4/2    阅读次数:268     

  1、我们企业上个月过了征期忘记交税了,我算了一下金额很少,只有不到1元钱,我们还得单独再交一下,太麻烦了,是否可以在下个月一同扣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因此‚企业产生的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不予征收。

  2、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请问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因此,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3、我们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应该由哪一方办理“通知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发票联、抵扣联均无法认证的情况应由购买方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相关手续,销售方取得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从供应商处购买货物,然后平价销售,销售达到一定数量时,供货方会给我们返还一定的金额,我们其实就是挣这部分返还收入的,这种情况对方给我们返还的收入增值税方面还需要做处理吗?是不是和增值税无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因此,您企业的情况应该属于平销返利的行为,返利部分由您企业给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按上述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5、一般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附表一时,份数栏是否包括作废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附表一时,份数栏不包括作废发票。

  6、企业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税率是11%,请问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

  因此,您企业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税率是11%,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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