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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程序瘦身
2013/4/1    阅读次数:289     

政府放权,工商登记程序瘦身,长期威胁民营企业家的注册资本类犯罪何去何从

即将到来的工商登记改革,将大大简化行政程序,全面放权社会。长期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三项罪名,有望借此减弱,甚至迎来去罪化的修法契机。

根据3月14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一位来自工商行政系统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改革方案将保留当前深圳、珠海试点中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注册阶段不再验资,营业执照也不记载“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甚至企业年检制度,将来也可能取消,全面还权社会。

工商登记瘦身

“这次改革对工商部门影响非常大,前置许可等取消后,登记程序将大量简化,可能很多人都没什么事做了。”前述工商系统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以《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为例,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到出租车、旅行社、人才中介服务等领域的特许经营,共110项企业登记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即由交通、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先行审批后,再由工商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在不少学者看来,这不仅严重增加了企业和公共服务成本,也超出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能力,徒然增加权力寻租空间。据前述工商系统人士透露,此前的两年,工商行政系统内部已对此进行过多次讨论,并形成了职能转变的基本共识——将管理权充分放归市场和社会。

2013年3月1日,深圳、珠海两地的试点正式实施,全国性的改革方案也已初步形成,待完善成熟后对外公布。作为本次工商登记全面瘦身的一部分,注册资本登记将遵循相应逻辑,取消验资程序和最低实缴额度限制。这无疑是对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深化,并有望以此为杠杆,撬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三项罪名的去犯罪化。

1993年《公司法》颁布前夕,正值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在经济双轨制的背景下,“官倒”、皮包公司等现象严重。为保障公司资产可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法》确立了极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实缴制度,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并验资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且不得抽回资本。其中,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这一过高的公司登记门槛,限制了资本的流动性和有效利用率,在那个资本相对短缺的年代,更带来“垫资搭桥”行为的泛滥。

大量企业主为成功注册公司,往往选择虚报注册资本,或者临时拆借资金完成登记,事后归还。随着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和1997年新《刑法》的出台,上述行为被确认为犯罪,从而成为众多企业主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原农凯集团公司董事长、上海首富周正毅,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顾雏军,爱多VCD创始人胡志标等商界名人的落马,都有注册资本类犯罪的指控。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制度登记由实缴制变为登记制,股东可在满足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20%,其余部分两年内补齐。最低资本额也较之前明显下调,对有限责任公司降为3万元。在法律责任方面,仅保留对抽逃出资的刑事追究,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降为行政处罚。

遗憾的是,这一改变并未通过《刑法》修订予以统一,现行《刑法》依然保留了“两虚一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三项罪名,实践中也时有追诉。

本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再次成为上述罪名“去罪化”的契机。

畸形刑事追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认为,无论是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实缴制度,还是《刑法》对“两虚一逃”行为的严厉追诉,都源于立法者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过度迷信,认为公司的信用和清偿能力能够通过注册资本来体现。事实上,公司的清偿债务能力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更有效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公司净资产。因为一个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上亿元的公司,可能现在正在亏损,而一个几十万元起家的小公司,也可能已经资产殷实。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登记注册时对资本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很多企业主依然选择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来放大登记簿上的资本数额,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这一迷信,希望用较高的注册资本来更好地展现公司实力,或者获得某些特定领域的准入资格。

本次工商登记改革,有望保留当前深圳、珠海试点的相关规定,注册阶段不再验资,营业执照也不记载“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以此来疏导“两虚一逃”行为。

但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立法上的修改依然必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即认为,这次改革,在实质上摒弃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应当先行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否则会影响法治权威。而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如没有造成权利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就没必要对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启用刑事追责。因此,应在《刑法》上严格限制上述罪名的适用条件,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为常规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中华更曾撰文指出,现行《刑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是一种错位保护,应对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两罪予以废除。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对上述观点提出支持。事实上,注册资本类三项罪名,容易被选择性适用,成为打击报复企业主的工具,也成为企业内部纷争时彼此斗争的武器。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告诉财新记者,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的实际执法情况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本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的罪名,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公司股东之间互相攻讦的工具。尤其在个别地方政府的介入下,成为打击企业主的手段,即“经济问题,刑事解决”。

梁雅丽说,实践中因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就注册资本类犯罪立案的情况非常之少,反而是在股东们争夺公司所有权的过程中,常产生类似举报。“这几个罪名立案标准比较低,而且正因为是股东,更了解具体情况。只要立了案,举报一方就会占据主动。真查起来,一般在税务等方面也会查出其它问题,单以虚假出资定罪的情况反而很少”。

2012年曝光的“真功夫”内部股权斗争中,蔡达标亦被控抽逃出资罪,一场家族企业的内斗,最终演变为数人出庭的刑事审判(参见本刊2012年第39期“审判‘真功夫’”)。

此前的2004年,原国家863计划数字化总体组副组长、深圳瑞博计算机网络公司创始人杜光东,亦因经济纠纷被异地追诉,终因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虽经改判无罪,也已空受三年牢狱之灾。

工商限权放权

目前,就“两虚一逃”三项注册资本类罪名的彻底废除,学界仍然存有争议。但在严格限制刑事追责方面,则早已达成共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告诉财新记者,即便不修改现行《刑法》,通过对《刑法》总则中犯罪概念的正确考量,也能大大减少对“两虚一逃”行为的定罪。

“对《刑法》的适用不能过于机械,必须充分考虑抽逃资本的原因和后果等因素,如社会危害不大,就算形式上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追责条件,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张远煌说。

据他研究了解,几乎所有因“两虚一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是民营企业家,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在相当程度上,这是由于国企、民企结构失衡,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等问题导致的。《刑法》必须谦抑,对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更要保持应有警惕。

这一观点,也已得到部分检察官的认可。2013年1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郭红梅曾向媒体介绍,2012年8月移送到该院的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相关的25家企业都是典型小微企业,社会危害不大。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除两名嫌疑人因有前科构成累犯外,其余29名嫌疑人都未被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也同时向法院提出了“单处罚金、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与此同时,工商登记改革中弱化注册资本制度的倾向,尤其验资制度的取消,则被普遍报以高度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告诉财新记者,验资与公司是否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无关,除了能给验资机构创造唾手可得的收入,并无实际用处。其他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没有这一制度。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的关键,是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应当公允。关键是评估环节,而验资本身并不能防止评估“掺水”。实践中,由于证明难度大,验资机构因虚假验资而承担责任的案例极少,法律责任对其约束很弱。

随着此次工商登记瘦身放权,对公司资产和信用的检验将全面回归市场。相应法律的修改,亦应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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