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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跨年度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3/25    阅读次数:264     
   问: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的王某,自2007年至今一直和企业之间存在互相借款行为。王某2009年3月从企业借款290万元,其间又陆续和企业发生互相借款行为,并陆续归还,2011年将290万元归还企业。请问此笔借款是否需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2009年3月从企业借款290万元,所借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用于个人消费,到2009年12月31日终了后,王某仍未归还企业。该借款应视为企业对王某的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58万元(290×20%)。如果王某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29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视为企业对王某的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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