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 请 商 标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日 期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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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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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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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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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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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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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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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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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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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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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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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商
标
情
况 |
商标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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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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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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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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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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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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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的主要国家及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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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企
业
与
申
请
商
标
发
展
情
况 |
企业创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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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最早使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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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最早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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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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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经济状况 |
企业经济指标 |
单位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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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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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1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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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业务收入 |
2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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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3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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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交税金总额 |
4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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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商
标
经
济
状
况 |
申 请 商 标 经 济 指 标 |
单位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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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
企
业
自
用 |
业务收入 |
5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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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出口业务收入 |
6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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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利润 |
7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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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使
用 |
业务收入 |
8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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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出口业务利润 |
9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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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利润 |
10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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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收入 |
11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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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占有率 |
全国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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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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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广告费 |
13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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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适
商
标 用
商
品 标
或
服 准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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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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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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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备案)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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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国
请 内
商 主
标 要
商 销
品 售
或 地
服 区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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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国
请(境)
商 外
标 主
商 要
品 销
或 售
服 地
务 区 |
出口形式: |
自营出口 |
|
代理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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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商
标
获
奖
及
认
证
情
况 |
奖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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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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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处
企
业 理
被
政 情
府
部 况
门 |
工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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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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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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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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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商
标
使
用
与
保
护
情
况 |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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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
实际使用图样 |
(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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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
纠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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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
假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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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附
送
举
证
材
料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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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共计: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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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向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交的《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表》及举证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及相关责任。
申请人盖章: |
|
区
初
县
审
工
意
商
见
分
局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有
及
关
调
部
查
门
核
征
实
询
情
意
况
见 |
本市工商、技监、财税等部门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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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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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
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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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复
委 核
员 综
会 合
办 意
公 见
室 |
(盖 章)
年 月 日 |
认
审
定
定
委
意
员
见
会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上
海 认
市 定
工 意
商 见
局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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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申请商标:指申请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
2.企业注册号: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号、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号、个人身份证号。
3.申请人地址:指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指企业实际办公地址。
4.申请认定商品(服务):指申请商标核定商品范围内实际使用的主导商品(服务)。
5.申请企业与申请商标发展情况:指企业沿革(企业创建、变更及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经营特色等)和申请商标创建的历程及变革情况(商标最早归属及以后的变更、转让等有关情况)。
《企业经济状况》填表说明:
6.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根据申请企业年度《利润表》上的相应数据直接填写。
7.出口业务收入:包括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申请企业年度《利润表》上列示了相应数据的,可据以直接填写,相应数据未列示的,根据申请企业有关会计记录分析填写。
8.实际上缴税金,应根据申请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地年企附01表、会外年企附02表)、《现金流量表》、《应交税金明细表》上列示的数据填写。
《申请商标经济状况》、《申请商标广告宣传状况》填表说明:
注:两表所有数据之口径均须与申请认定商品一致(以下简称“口径” )
9.自用商标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
10.自用商标的业务利润: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直接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
11.商标许可使用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根据被许可使用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按“口径”直接填写,或根据其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计算后填写。
12.商标许可使用的业务利润:根据被许可使用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或者会计记录按“口径”直接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
13.商标许可收入: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商标许可收入应为申请企业《利润表》上相关收入的一部分。
14.市场占有率:指申请认定商品(服务)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在全国同行业或上海同行业中所占的比例。
15.广告费: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
16.商品或服务适用标准:提供生产企业或服务企业所遵循各级标准的封面。
17.销售地区:提供三年各地销售发票,出口产品须表明出口形式由企业自营出口或由外贸公司代理,并提供相应证明。
18.申请商标获奖及认证情况:指近五年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等权威机构对申请商标所作的评价、授奖及认证情况。
19.企业被政府部门处理情况:三年中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工商、技监、财税等政府部门查处的有关情况。
20.管理制度:指企业内部制定的商标管理制度。
21.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样:只需将相关证明直接粘贴在申请表栏目中或在证明材料中例举。
22.企业所附举证材料:是指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事实所附的证明材料。
23.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区(县)工商分局一份,另一份由区(县)工商分局报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送用WORD格式制作的表格光盘一张。
24.填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凡涂改处应加盖校正章,否则该栏数据与材料视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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