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为配合做好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来沪个体工商户的灵活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本市工商部门出具《来沪个体工商户办理灵活就业信息核对证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经本市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满1年,存在状态为确立,最近年度验照通过且经营者为来沪人员的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出具《来沪个体工商户办理灵活就业信息核对证明》。
三、所需材料
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经营者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属地工商所,工商所工作人员查验材料,通过个体工商户验照系统查看个体工商户存在状态、开业日期及最近验照年度的验照结果,如果符合出具证明的条件,当场为个体工商户出具相关证明。
附件:来沪个体工商户办理灵活就业信息核对证明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