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3、国家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样表或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5、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