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目 |
累计金额 |
1 |
一、销售(营业)收入(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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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主营业务收入(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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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销售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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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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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让渡资产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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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建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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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其他业务收入(8+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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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材料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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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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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包装物出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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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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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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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投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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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四、营业外收入(15+16+17+18+1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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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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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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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债务重组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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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4、政府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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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5、盘盈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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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捐赠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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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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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五、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23+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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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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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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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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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收入总额合计(1+12+13+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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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 报 说 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填报。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3、第3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5、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8、第12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本行不能为负数。
9、第13行“投资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分回的股息红利。分回的股息红利确认,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本行不能为负数。
10、第14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1、第22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核算的商品或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2、第26行“收入总额合计”:填报纳税人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所有应税收入,并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行“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