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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所得税汇缴政策解答
2013/3/11    阅读次数:243     

  1、农业企业种植茶叶,采摘后再通过烘干、揉拌等程序自行初加工后出售,其企业所得税按减半征税还是免税?

  答: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所得额,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2、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是否仍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不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3、企业通过网站购入网址,展示本企业产品及企业基本情况,向网站支付技术信息服务费,并取得其开具的“技术信息服务费”发票。上述支付的技术信息服务费,是否属于广告宣传费?

  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4、甲企业以将厂房、土地转让给乙企业(分期付款),甲企业转让收入何时确认?

  答: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产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

  5、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工资是否包含在计算“三费”基数(工资总额)内?

  答:包含在计算“三费”基数(工资总额)内在税前扣除。

  6、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非资本溢价部分)转增实收资本,投资企业是否应作股息、红利收入?

  答:应作为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收入,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成本。

  7、财税【2012】2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对以前年度提取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对以前年度提取的累计余额在2012年一次性转为当年度收入。

  8、政策性搬迁企业发生的搬迁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土地等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在发生损失当年申报,还是在搬迁完成年度申报?

  答:政策性搬迁企业发生的搬迁资产损失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前申报并扣除。

  9、企业取得了临时建筑许可证,期限为三年。请问临时建筑是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在不少于20年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三年后报损,还是按长期待摊费用在三年内扣除?

  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有效期限内摊销。

  10、以前年度因为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装修费摊销等,当年度已经纳税调增,在本年度已实际取得发票,则以前年度已调增的金额是在取得发票的年度作纳税调减还是追索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应追索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1、通讯费补贴根据宁波市局2010年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如果企业规定不发通讯费补贴按规定定额凭发票报销,是否可作为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个人台头的凭证是否可以?

  答:企业规定不发通讯费补贴按规定定额凭发票报销,可作为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以个人抬头的凭证作扣除。

  12、买入二手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买入价格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还是要继续折旧?年限如何确认?

  答:在受益期限内摊销扣除。

  13、对职工工伤补偿明确可以列支。那么,职工工伤补偿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企业实际负担的其他赔偿类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负担的其他赔偿类支出凭赔偿协议及相关证明可以在税前扣除。

  14、2010年拿到软件企业资格证书,2012年开始获利,能否按照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优惠?

  答:可以按照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5、40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这里的“搬迁开始”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以搬迁协议上规定的搬迁日期为“搬迁开始”的确认时点。

  16、企业融资租赁租入设备,合同总价确定了,但出租方的发票是分次开的。承租方计提租入设备的折旧时,是按合同总价计提折旧,还是按已开发票金额计提折旧?

  答:按合同总价计提折旧。

  17、某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用内部结算凭证收取利息,问该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支付利息凭证)

  答:小额贷款公司用内部结算凭证收取利息,该凭证不能作为支付利息企业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1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项目用于研究开发并形成费用,为了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第23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列为损失的,可作为坏帐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作出具专项报告”,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作为损失。现行操作时是否仍要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是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制定的,其中第23条规定的出具的专项报告申报中应包括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证明。

  20、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其出租收入与税法的租金收入范围不相符(租金收入税法定义是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的确定是按租金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另有规定?

  答: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按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

  21、A企业向B单位租用土地,并在土地上建造厂房,按合同规定租期为10年,到期后厂房归B单位所有,无租金。A企业厂房完工后能否作为固定资产,并按10年摊销。B单位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A企业厂房完工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10年摊销,B单位租赁期满按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22、房地产企业当年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来不及在当年申报并交纳,但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申报交纳,该企业能否在当年计提土地增值税并申报税前扣除?

  答:该企业没有在当年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3、电子商务中的佣金问题。淘宝客推广中买家通过淘宝客网站链接购买公司商城商品后,会按照设定的佣金比例提成,买家通过支付宝付款的佣金部分直接到淘宝客账户,剩余部分才到公司账户,公司需要给买家开具全额发票,而淘宝客推广费用即佣金却没办法收到发票。公司可以提供当年佣金计算分配表和相关协议资料,但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按发票管理办法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4、资产损失的申报问题?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当期随着资产的处置结转,即实际发生了。那么这部分确实发生的减值准备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答:这部分确实发生的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25、运输、建筑、广告等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将部分业务实行分包,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能将该部分分包支出在收入中扣除?

  答: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将该部分分包支出在收入中扣除。

  26、查账征收企业由于账证不齐全存在一定问题,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经过整改,在次年申请要求并经核实同意实行查帐征收。问企业之前的亏损额能否在以后的盈利年度按有关政策进行亏损弥补?

  答:处于连续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27、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是否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答:在租赁期内按权责发生制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银行企业新设立的支行、办事处发生的筹建费可否享受该政策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应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不适用非法人企业。

  29、党团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党团活动经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按工资总额千分之八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30、在2008年以后发生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需要并入福利费按14%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1、房地产企业房屋已出售,由于国内的调控导致房价下跌,对购房者进行的差价补贴,由于购房者取得的补贴无法提供正式发票,所得税税前是否能扣除?此类补贴能否抵减收入?

  答:按销售折让的相关规定处理。

  32、企业支付的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公众责任险可以可以在税前扣除。职业责任险如果受益对象是企业的,也可在税前扣除。

  注:公众责任险对象是企业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伤害的赔偿;职业责任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3、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其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34、房地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35、2010、2011和2012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掌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第79号公告‚2010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4%的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1年第73号公告‚2011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33%的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2年第78号公告‚2012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35%的标准执行。

  36、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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