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98号),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举措、督促落实等方面周密筹划、踏实推进,形成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督察内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局有关处室应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税收政策研究、解释、落实、督促等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本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本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联合上报批准后,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克服困难
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特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符合税法条件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做好落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继续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三、推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措施到位
围绕进一步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主题,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为契机,做到宣传辅导、征管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各项措施到位。
宣传辅导到位。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校(课堂)、互动参与平台、短信平台、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或方式,扩大政策知晓面,加强宣传小型微型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统计监测,找准宣传着力点,对小型微型企业主动开展政策辅导,使小型微型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切实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
征管服务到位。对本市范围内部分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对于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督促检查到位。各单位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分析等多种途径,查找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上存在的不足,开展执法督察,提出改进建议,实现整改提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一)继续落实国家及本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5年年底前,对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型亏损企业,减免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市地税局负责)
(二)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增信,参与小型微型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等。鼓励向该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该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鼓励区县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区县设立的其他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进一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中央和本市财政、物价部门已公布的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在2014年年底前,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示工作。开展企业减负检查,重点检查不合理涉企收费,清理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五)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实现银监会提出的“两个不低于”的基础上,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按规定比例给予风险损失补偿。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奖励考核机制,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工作成绩突出的商业银行实施专项奖励。推广使用“上海银行业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发挥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其他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集中推荐信贷对象的工作,支持商业银行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批量化操作。(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负责)
(六)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深入推进差异化准入政策,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支行批量准入,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支行、科技特色支行。稳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可在30%的基础上适度提高,探索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县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5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
(七)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运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债券类融资产品,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助。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在各类交易市场挂牌,对改制培育阶段发生的中介费用予以一定补助。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救助和税收优惠的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组建政府、银行、创投企业、担保公司多方联动的“投贷”、“投担”运作平台,开展“投贷担”融资服务创新。运用货币信贷评估工具,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提升政策性担保效率。完善商业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进一步扩大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的总量和范围,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类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资本规模,切实提升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力度,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比例上限分别提高到2%和3%。鼓励银保合作,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建设。推进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探索以区县为单位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加快推进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建设,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发挥信用信息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平台,营造更加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环境。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范围。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使用信用产品与服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十)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政策举措,将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创业3年以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到所有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创业孵化器、创业苗圃、商贸企业集聚区、各类专业市场等载体建设,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负责)
继续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等政策。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场地限制。区县政府指定场地,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创新型、文化创意类小型微型企业集中登记。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登记上给予支持,允许沿用原前置许可办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网上年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一)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并稳定就业岗位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营场地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扶持。鼓励小型微型困难企业采取轮岗培训、岗位共享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依法调整和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与待遇,渡过经营难关。做好稳定岗位的政策储备,在严峻经济形势的条件下,研究出台给予小型微型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等阶段性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活动。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发展创新驿站、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和对接活动,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水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小型微型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科委、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深化实施电子商务“双推”工程,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网络营销。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与合作交流等给予资金扶持。不断完善上海市“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引导小型微型企业抱团“走出去”。加大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支持有关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深化小型微型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度,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鼓励保险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力度,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18%的比例给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委托专业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小型微型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托管计划,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发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引导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著名商标。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海外商标注册维权的指导,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开展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对小型微型企业职工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的,按照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技能人才开放培训资源,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十五)加强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工作列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宣传、解读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区域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六)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主渠道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公共服务。各区县将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延伸至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负责)
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2015年,培育300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100家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示范平台单位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优质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参加)
(十七)优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服务。继续推进并联审批工作,不断优化并联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处理机制,维护小型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统计监测。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统计体系,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库,重点选取一批具有行业、区域代表性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加强跟踪监测和服务协调,及时了解运行状况,研判发展趋势,加强预警,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举措。依托人民银行利率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规模、贷款利率的统计监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的监测。(市统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金融办、市商务委等部门参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