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投资方设备入股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吗?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备入股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此,投资方设备入股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均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给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方凭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