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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减负"
2013/2/17    阅读次数:271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可按季申报

  ■适当放宽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数量标准

  本市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将“减负”。近日,市税务部门制定并公布了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今后,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将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季纳税申报。

  规定还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的相关税费实行按月纳税申报。

  市税务部门介绍,此次改革范围的划定是从方便纳税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则是使纳税人各流转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存在不同纳税期限的情况。

  此外,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数量标准将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按月申报时购票量的3倍。对有欠税、3年内有发票违法或偷逃税收记录、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高等情况,各税务分局将可自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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