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12年,著名德国经济史思想家熊彼得就指出,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创新,而创新的关键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文化创意产业是无烟工业和朝阳产业,是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我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认识始于2003年,目前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但是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介绍来诠释工商部门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况
创意产业、创意经济,是一种在全球化的消费社会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推崇创新、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和推动的新兴的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但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是由英国率先明确提出的。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首次明确定义文化创意产业为:“源于个人创造力和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具有创造财富并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随后这一定义被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名称和内涵有所不同,如美国称为版权产业、中国香港称为创意工业、中国台湾则和大陆一样称为文化创意产业。从根本上分析,创意产业应当是创新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标志性的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涉及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文化附加值和具有创新高度的任何产业。因此文化创意产业有其不同于其他产业的标志性特征:
1. 文化创意产业是高附加值产业,具有很强的渗透性。文化创意属于具有高附加值产业,其产业的核心生产要素是信息、知识,特别是文化和技术等无形资产。创意是技术、经济和文化等相互交融的产物,创意产品是新思想、新技术、新内容的物化形式,技术产业化和文化产业化相互发展的结果,可以渗透到许多产业部门。
2. 产业技术向数字化、知识化、可视化方向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传播技术、自动化技术等高科技的广泛应用,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产业应用的技术正向数字化、知识化、可视化的方向发展。
3. 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蕴含以人为本的精神。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意和创新,就是将人们的创造性思维变成产品,其中知识产权成为核心资产。所以,创意产业是最契合知识经济的产业形式。创意产品从研发到营销都依赖于每一个创意工作者的独特创意,在一定范围能将个人对产品的理解和创作冲动倾注于产品的质量和形态里。
4. 创意产业集群化,创意企业集团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个人和单个企业的行为,而是需要集体的互动和企业的集聚,形成集群化的环境。创意产业的集群化又分为嵌入政府行为的创意产业集群模式(如中国等亚洲国家)和嵌入市场自发行为的创意产业集群模式(如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在我国的许多城市也已形成了创意产业的集群化,如在杭州的高新开发区就形成了以动漫产业为主的创意产业集群。与此同时,创意产业企业的发展也是以“少量的大企业,大量的小企业”为特点,适合创意产业灵活设计、灵活经营、灵活发展的要求。但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世界范围内的创意产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创意产业企业组织的集团化日益明显。
创意产业的特征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创意产业的发展可以提供广大的就业机会,催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对提高国家和城市的创新能力都大有好处。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意和创新,是个人基于其独特创意所产生的一项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垄断权力。正如英国研究者的定义那样,创意产业是“源于个人创造力和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具有创造财富并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具有密切的联系:
1.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生存之本。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从对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中就可以看出,虽然现阶段各国对创意产业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但是都提到了知识产权在创意产业中的作用。如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认识:创意产业是来源于创意或文化的积累,通过知识产权的形成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没有知识产权,创意无从谈起;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产业不可能发展。
2. 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财富守护神。创意由于其创造的成果具有无形性、不易控制性等特点,其产权问题必须由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并以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激励创意活动。
3. 知识产权制度使智力成果固定化并可交易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创意产业中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转让等方式使用,为企业带来更大利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交易成为其产业链上的关键一环,为创意行业的发展从资本上提供内在动力。
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如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相关制度不能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护,那么我国的创意产业是不可能取得长远发展的。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单纯的保护,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时间跨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从创意及创新理念的产生开始到创意项目的灭亡的全过程都应给予一定的合理的保护和维护;从保护内容来看,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及布图设计权等相关权利全方位、系统的保护。两者是相互交织的。工商部门应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
1. 创意理念的萌芽时期。这个时期创意者的创意理念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主要是一个重新思维的存在。在这个阶段,工商部门要做好宣传,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强化创意者对知识产权在其创意成果形成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同时要加强对创意者的引导,保证自己创意的独创性和新颖性。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创业企业在创意孵化阶段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快速形成有关帮扶制度,为企业创意者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2. 创意产品的形成到成熟期。这一时期创意理念已形成具体的成果,因此要加大对创意成果的保护力度。
首先,对日常走访中发现的创意成熟产品,积极鼓励创意者将自己的创意产品转化为生产力,并为创意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方面的便捷服务,从而使创意者的成果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权利得到确认和保障。工商部门也可以利用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丰富详实的创意企业的信息,主动上门帮助新兴创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创意产品进行商标培育,形成品牌,扩大经济效应。
其次,加强对假冒侵权行为的监督,增强企业的反假冒侵权能力。创意产品一般都因其本身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而得到市场的快速认可和广泛传播,从而使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对创意产品进行复制和仿冒。对于有执法权的工商部门,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也是职责所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侵犯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专用权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达到刑事标准的假冒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工商执法行使职权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要鼓励企业加强反假冒侵权的技术开发,在创意产品上设置各种有效的防伪标志,增加假冒侵权的难度。
再次,注意创意产品出卖及转让中发生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纠纷,在交易中尽量使自己权利能得到有力的保护,避免权利被骗及“抢劫”。工商部门可以给创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鼓励其制定格式合同并在工商部门加以备案,从而保证企业在权利转让过程中不因法律法规的欠缺而丧失对权利的拥有。
假冒侵权的打击不要忽视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可以将本行业的力量集中起来增强打击力度,各种民间反假冒侵权组织的发展可以扩大假冒侵权的打击面和深度。
3. 创意产品的衰退期。在这个时期要注意对创意理念的改造和升级,对相关权利要及时修改和注册。如创意产品消亡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结束,但也不可忽视部分延续权利的保护,如对著作权等的保护。但是如果在消亡之前要对创意理念进行升级改造,则要及时到版权、专利等部门对权利内容进行修改,从而保证自身知识产权内容在法律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从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来看,要注重对上述三个阶段的保护,但在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注意。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三部法律为体系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又以其创造性和新颖性为基本特点,在发展过程中肯定将涉及许多现行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在法治的建设中要时刻保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关注,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修改,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理念的引进和发展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将是极大的推动,可使国家的创新产业的发展呈现集群化和片状的发展,提升人们对创新意识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因此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将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