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征科〔2013〕3号)的文件要求,现将符合纳税申报制度改革条件纳税人的有关改革内容告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纳税申报制度改革条件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实行按季纳税申报,如涉及出口业务,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即应在2013年4月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2013年1月至3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季度以此类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表式不变,应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申报要求没有改变。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纳税申报制度改革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分月填写按季报送。即应在2013年4月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2013年1月、2月、3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其他季度以此类推。其中,属于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为缩短办税时间,如每月已制作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随月度申报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一并报送。
四、符合纳税申报制度改革条件的纳税人如有税控收款机(器),2013年2月、3月、4月仍应按照各月规定的申报期限完成抄报税。自2013年4月起,税控收款机(器)的抄报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每季度第一个自然月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即2013年4月至6月的税控收款机(器)开票数据,可集中至2013年7月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抄报税,其他季度以此类推。
五、有关注意事项: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请于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并办理网上申报前,务必做一次强制更新系统核定,程序会自动更新有关纳税信息,如对核定信息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主管税务所联系。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纳税人,请确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抄报税,并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确保纳税申报资料完整并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