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大连市政府网站,就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为访谈内容。
主持人:目前,正值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吴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李敬忠、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鲁庆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于德智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事宜,欢迎积极参与。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吴杰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进行交流。
李敬忠总经济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政府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国家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请吴局长为大家介绍一下。
吴杰副局长:2012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五年,前几年出台的配套文件较多,基本已经搭建起完整的所得税框架体系。2012年国家出台的政策不是很多,与汇算清缴关系比较密切的大概有20个左右。其中,财税字文件有12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文件有8个。
在发布的文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发布了继续扶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12]27号),该文件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该文件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分别进行了定义和条件确认;
第二、发布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政策(财税[2012]10号),该文件明确了2007年底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第三、发布了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优惠政策(财税[2012]30号),该文件规定如果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以享受对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四、发布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2]12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可税前扣除;
第五、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15号公告),该文件主要讲了7个税前扣除问题和1个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明确了一些模糊认识,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六、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范围、政策性搬迁所得的计算、政策性搬迁的程序性管理等内容;
第七、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在行权后方可税前扣除;
第八、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9号公告),明确了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认定的问题。
主持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那么就涉及企业税前扣除的问题,能否请吴局长讲讲税前扣除应遵循哪些原则?
吴杰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了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一个统领性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是区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四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个基本原则,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项目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的弥补,等等。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很大程度上依靠优惠政策发挥。请问李总,2012年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敬忠总经济师:第一、2012年继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且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第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继续扶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在2017年之前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仍然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减税免税政策。
第三、明确了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李总,如果企业经营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李敬忠总经济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上面谈到这些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应当单独计算所得。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于处长,前面吴局长、李总提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原来的政策有哪些差异,您可以介绍一下吗?
于德智处长:首先、财税[2012]27号文件与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的比较,有以下变化:1.有些条款增加了政策实施的截至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二减三、免五减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免二减三;2.较1号文增加了要求:如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要求企业单独进行核算,才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较1号文减少了要求:如企业外购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删除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字样;4.新增了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解释和具体条件的规定;5.删除了1号文中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规定;6.保持与1号文相同的内容: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10%的税率;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次、该文件规定了企业取得资质与享受优惠的关系。
再次、与财税[2008]1号文件的衔接??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此外、规定了优惠政策交叉的选择问题--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主持人:很多纳税人对于企业搬迁取得的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感兴趣,鲁处长,您给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文件精神好吗?
鲁庆年处长:好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本文件,同时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性搬迁范围、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的内容,规定了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的计算,政策性搬迁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程序和报送资料等内容。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范围--《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件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差别:1.本文件对政策性搬迁范围作了具体的明确,118号文件叙述比较笼统。2.本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118号文件允许固定资产重置支出从搬迁收扣除入。3.搬迁的起止时间计算不同:本文件规定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时间段;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处理。4.本文件明确了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118号文件没有规定。5.本文件明确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征管程序;118号文件没有程序性规定。
关于新旧文件的衔接--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关于执行时间--本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