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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
2013/2/1    阅读次数:263     

  1.问:员工拿电信局开给个人名头的电话费发票来报销,企业可以进费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名头的电话费支出属个人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问:我公司2012年发生的部分费用尚未取得有效凭证,请问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你公司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该项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问:2012年我单位从劳务公司招用了一批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结算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作为我单位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中准确区分管理费和劳务工工资性支出。对劳务工工资性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如劳务合同、劳务发票、劳务工签字领取工资的工资发放明细等),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问:公司发现2011年度有一笔应在税前扣除的办公费用,由于会计人员更换未按规定进行扣除,请问可以在2012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据此,你公司应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该笔符合税法规定应扣除而未扣除的办公费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2011年计算扣除。

  对由于追补扣除造成2011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你公司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如你公司2011年度亏损,追补确认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虽盈利但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2011年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5.问:我公司2012年年新购置办公房屋,会计上按30年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的折旧年限可以为20年,请问在税前扣除时可否按20年折旧年限进行调整?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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