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身份的取得条件
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自然人股东身份的取得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如果因疾病、意外等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就不再符合公司股东的法定条件,应当通过股权继承、转让或清算等方式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法人成为其他企业股东的法律依据。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法人股东身份的取得条件是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只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全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登记主管机关才能批准其成为其他企业股东。
二、法人股东的权利
营业执照是法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那么,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有股东资格吗?还能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法人股东和其投资的公司均陷入法定资格不充分、不完全状态。对法人股东本身而言,营业执照被吊销就失去了合法经营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失去经营资格应当终止营业,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企业经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清算,即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企业存续期间的法律关系,这其中也包括清理企业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依法清算后,企业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际上就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是行使对外投资经营权的具体体现。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人股东经营资格即告丧失,法人股东也自然丧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权利。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效力
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法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外、对内和程序3个方面。
1.对外并不立即产生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后果。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并未直接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限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行为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2.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原企业法人的执行机构丧失了代表企业和执行企业事务的权利,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同时,股东会、实际控制人、投资者依然存在,具有更换清算组成员、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等职权。公司监事会也仍然存在,围绕清算工作继续行使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等职权。
3.企业解散程序开始。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代表解散程序开始,彻底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还要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一般经过5项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4)注销登记;(5)公告。这5项法律程序全部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四、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有人认为,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经营资格,但对自己的财产还具有处置权。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影响法人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法人股东仍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笔者认为,法人股东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以其合法经营资格存在为前提。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被吊销,其股权所指向的财产处于清算状态。法人股东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全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以原来意义上的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其对自己作为股东的财产的处置权,仅限于通过股权转让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或者股权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