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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千余万元 货运公司和法人代表均构成犯罪
2013/1/21    阅读次数:219     
   上海市一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苗某,以公司名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及普通发票,同时又为他人介绍虚开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061万余元。日前,黄浦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对苗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38岁的苗某,于2006年创立了一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并担任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过几年的打拼,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但是苗某发现自己公司开具的发票所要缴纳票面金额的5%税款比其他公司高一些。于是苗某开始寻找能节省税款的途径,2010年经人介绍,苗某结识了专门出售发票的龚某(另案处理)。经过比较,苗某发现从龚某处购买发票只要2%到3%的费用,这样一来就能少缴税款。
    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苗某以公司名义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向龚某付款购买的方式,获取十余家公司向自己公司虚开的发票。其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58万余元,税款共计3万余元;虚开的其他发票,金额总计880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苗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管理经营公司过程中,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发票,所得发票做入公司财务账目,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全部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这些犯罪全部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在公司运营架构中操作,利益也归属公司,故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苗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实际操作者,也应为之承担刑事责任。
    苗某除了为自己公司虚开发票外,还将此少缴税款的方法介绍给了朋友。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苗某介绍他人从龚某处虚开发票,金额达110余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苗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个人行为也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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