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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批项目进口单机不超2.5兆瓦风力发电机不得免税
2008-07-07    阅读次数:109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大功率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公告明确,对2008年1月1日起至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办理先征后退手续;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公告明确,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风力发电机组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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