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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发票未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1/7    阅读次数:199     

  快年底了,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对于“货到单未到”情况,会计是作为暂估入账处理,即期末暂估,月初冲回,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再按实际发票金额登记入账。“货到单未到”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分以下几种情况给大家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目前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月或季度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法计算缴纳。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根据月(或季度)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与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总额”,“实际利润总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除外)。并且对“货到单未到”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和会计利润相同,不用调整。

  二、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对于并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货到单未到”的原材料等,因为其本身并未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相应也就不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汇算清缴是可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均可以扣除。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了发票,相应可以扣除。一般来说,5个月内提供发票应当合情合理,对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则不允许在该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发票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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