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陕西省国税局一起反避税案顺利结案,共调整入库税款2.4亿元,成为该局历史上调整税额最大的一起反避税案件。 2012年7月,陕西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对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在香港设立的企业追补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待遇申请事项开展例行审查时,发现该企业设立香港企业可能存在滥用组织形式、税收协定等避税嫌疑,为了彻底查清事实,该局成立了省、市两级税务机关组成的案件调查组,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反避税立案申请并获批准。 “近年来,非居民企业避税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有关税收筹划既巧妙也非常隐蔽。之所以会对这家香港企业这次看似正常的申请存疑,完全源于税务人员敏锐的职业嗅觉。”陕西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申银军告诉记者,在国际避税筹划方面,滥用组织形式、税收协定是常见的两种手法,其形式就是在和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的低税率国家和地区,设立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导管公司”。 “导管公司就像个巨大的蓄水池,把本应流向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收入,囤积在这些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降低整个集团企业的税收负担。”申银军说,我国税法对这类避税行为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即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税率的企业,必须是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的受益所有人。否则,应按中国税法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调查过程中,陕西省国税局调查组对两家企业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并与香港企业及其代理人多次约谈和谈判。通过众多事实和有力证据,证明该企业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面对税务机关合法且客观的证据,该企业及其代理人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判定。 此案本可结案,但鉴于调查组查案过程中发现的这家香港企业有其他的避税疑点,陕西省国税局决定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工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缜密的取证分析,调查组获取了大量关键证据,根据中国税法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该企业2006年10月~2012年6月期间在中国内地已构成常设机构。 “对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与常设机构相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应税所得应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1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申银军说。就此,调查组又多次就该企业在中国内地取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关联业务等情况与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和谈判,同时将调整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在无可辩驳的铁证和事实面前,该企业也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调整意见。 “此案外方筹划缜密,税务人员几经周折,锲而不舍,最终完整还原了避税筹划,顺利追缴入库税款2亿多元,切实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陕西省国税局局长牟信勇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陕西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税源结构日益多元化、国际化,跨国企业的避税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日趋隐蔽,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陕西国税局将进一步加强反避税专业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强化部门协作,切实管好跨境税源,维护国家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