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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应如何缴纳流转税?
2012/12/20    阅读次数:225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

  ……

  (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江苏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中的“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即江苏省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在2012年10月1日(含)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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