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市场上有一些不叫洋名字,不贴洋品牌,但在外包装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上,却标注着“XX国际(集团)授权”、“XX国际研究中心监制”、“XX国科研中心合作伙伴”等字样,用穿洋马夹的方式,一下子使得商品洋气十足。于是以这般鱼目混珠、以假乱真伎俩,让众多消费者难以识别,从而在商品价格上、商品选择中上当受骗。目前在服装、皮具、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和建材等行业中,或技术落后,或性能低劣,或质量欠佳类的商品中,此类现象相当普遍。
一、“洋马夹”商品何以登堂入室
把穿“洋马夹”商品当作“捞快钱”的良机,究其原因,无非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者缺乏自信,商品缺乏竞争力,靠蒙骗作假进行市场营销而获利。
1. 国际社会登记注册制度的不一致,是“洋马夹”有机可乘的重要原因。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规定,要办理一个“集团”、“国际”公司,各个方面的要求很多,也比较高。但在一些地区或国家,对所谓“国际”、“集团”和“董事局”等则完全没有限制,如英伦三岛、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办一个类似“XX集团公司”、“XX国际公司”的企业,只需花三、四千元人民币,有的当场就可以办妥。对于某些企业经营者来说,乐此不彼,所谓:前赴者轰轰烈烈,后继者踌躇满志。一位经营者说,对于公众而言,他们至少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我们“国际”企业的综合实力或市场竞争力。当然本土企业爱穿“洋马夹”此等现象,与国人的消费习惯和观念有关。同样的产品, 穿了“洋马夹”接受程度就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恶性循环刺激了更多企业玩起了穿“洋马夹”的把戏,来提升所谓品牌认知度和获取利润。
2. 国际信息交流上的不对称,使得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相当困难。像“XX亚太研究中心”、“XX国际研究中心”等等,不单是一般的消费公众无法了解,就监管部门来说,想了解此类机构的信息也是有相当的难度。如果以企业提供的为准,很难保证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随便造一张假的授权、合作文书,以求蒙混过关也不是什么难事。再有,像利用模糊概念,借“合作伙伴”、“授权技术”之名,穿“洋马夹”也一样很难从法律上去认定是虚假还是真实的。
同时,在执法实践中,对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企业的取证工作有较大的难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的规定,取证时间的不可预测,正常的“报批手续”周转时间较长和超过一般办案时限,不正常的可能久拖不决,这类情况经常碰到,极大地影响了办案效果。
二、监管“洋马夹”行为对策
对“洋马夹”行为加强监管与规范,需要攻克一些瓶颈问题。
第一,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制的不详尽,使得此类现象治标不治本。对这类“洋马夹”的监管问题,目前在执法当中的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产品的产地、质量等内容的虚假表示、虚假宣传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对标注或宣传境外企业的“合作”、“加盟”、“监制”等内容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企业在境外花几千元钱,注册一个“国际”、“集团”字样的公司,然后冠以与国内企业的合作、授权等,却符合国内法律调整的有关规定。对于这类“洋马夹”,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名符其实,很难从法律上去规制。因此,从法条设定上作出明确规定,才能得到有效规制。
第二,加大处罚力度,让作假者得到严惩。“洋马夹”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既使虚拟了一个“国际”、“集团”公司,他们的违法成本很低,而执法部门要查证是否真实,执法的成本却很高。因此,对产品包装、标签和宣传包含涉外企业内容的,一方面应当从制度完善上严格控制,另一方面一经查实属“洋马夹”行为的,即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严论处。
第三,建立日常巡查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制度。要从源头上加大监管力度,把“洋马夹”行为列入日常巡查的内容之一,对生产或服务企业在包装上标注上述内容的,要像对产品标签审核一样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包装、说明书有关载体进行“洋马夹”行为宣传的,要求企业设立申报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通过备案制度在事先审查时就能及时制止企业夸大、不实的宣传行为。
总之,规范“洋马夹”的问题,需要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手段,加快与国际社会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及信息的有效衔接,让企业登记资料更加公开化,在方便公众查阅的同时,努力培育和提升国内企业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商品参与市场竞争的自信心,同样,不可忽视对广大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教育与引导,只有消费者、企业和监管部门拧成一股合力,引用、拷贝“洋马夹”的现象才会得到有效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