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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房,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2012/12/5    阅读次数:433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第六条规定:“(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第五条规定:“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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