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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老设备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政策
2012/12/5    阅读次数:232     

  自2012年7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且租赁合同的性质为经营租赁,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老设备老合同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老设备新合同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如租赁合同为2012年1月1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全部老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均应按照简易计算方式征税,不得作部分选择。同时,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老设备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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