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能否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