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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广告业一般纳税人怎么纳税?
2012/11/27    阅读次数:374     

  问:我公司是广告业,营改增后变为一般纳税人。未营改增之前我们是差额纳税,改后我们还是差额纳税,那么抵扣这部分有报社给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与广告公司之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都可以抵扣吗?还有与外省做广告发生的广告费发票是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广告业的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以上按差额征收后就不得再抵扣已经扣除的部分。

  3、外省发生的非抵扣差额部分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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