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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村官虚报资本注册公司 联手侵吞公款90万元
2012/11/20    阅读次数:218     
11月1日,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村党支部书记马光明、村委会主任孔令军两名“村官”,又一次并肩出场——站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两人被控联手贪污集体款项共计90万余元,为了贪腐便利还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了一家公司。法院认定两人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两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2008年,马光明和孔令军先后被红古区海石湾镇委员会任命为该镇虎头崖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年五六月间,青海省民和县一水电开发公司在虎头崖村附近投资修建水电站时,曾因碾坏该村村道遭到村民阻拦,后支付5万元村道维修费。不过,这5万元并未用于维修村道,而是被马光明和孔令军平分后据为己有。

2009年9月,红古区发改委批准虎头崖村修建“新农村综合住宅小区”。马光明和孔令军与甘肃恒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商量决定,由3人共同出资修建小区,约定第三层作为村委会办公用房,其余楼层则按商品房出售以牟利。施工由李某负责,马、孔两人则专事办理相关手续。为此,3人决定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5月,马光明通过融资公司筹得一笔800万元的款项,并通过银行转账,最终分别以马光明、孔令军和李某3人入股投资的名义完成了验资证明,蒙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甘肃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光明自任法定代表人,孔令军任经理,李某则担任监事,3人口头约定利润平分。公司成立后,该笔资金立即被撤出。随后,虎头崖村村委会便与苏辉公司签订了将住宅小区项目开发销售权整体转让协议。

3个月后,马光明和孔令军发现,村委会向该项目预付了292.47万元的工程款,但实际上买下第三层仅需要209.25万元。面对83.22万元的长款,马、孔二人均不愿意再还给村委会。于是,两人想出将两个楼梯口重复出售给村委会的办法,将账面做平。为此,孔令军还代表虎头崖村村委会与李某代表的苏辉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最终,83.22万元在苏辉公司账面上成为马光明和孔令军二人的投资款。事实上,上述款项均来自该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其实早在2010年四五月间,红古区在征用该村6户村民的宅基地用于建设雕塑广场时,马光明和孔令军特意在两名村民名下虚报了2万元费用。待征地补偿款拨付后,两人便将其平分。

2011年4月,两村官联手贪腐问题案发,两人相隔一天先后被拘,后因涉嫌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提起公诉。兰州中院审理认为,马光明、孔令军身为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两人在管理村民自治事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入账手段非法私分集体款项的行为当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两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案发后,两人均退赔了部分赃款,法院依法酌情对两人从轻作出判罚:分别判处马光明和孔令军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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