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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2/11/16    阅读次数:175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额扣除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凡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试点日期后开具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扣额凭证,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三、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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