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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明确三方面问题
2012/11/16    阅读次数:226     
  1.应明确可以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条件

  被吊销企业申请恢复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吊销企业自愿提出恢复营业执照申请;被吊销企业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之前提出恢复营业执照申请,且原则上被吊销企业自吊销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被吊销企业不予以恢复将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被吊销企业接受因逾期未年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吊销企业在提出恢复营业执照申请之前不存在新的违法行为。

  2.应明确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适用程序

  要遵循程序同一原则。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不属于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新情况就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性进行再判断。因此,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遵循程序同一原则,即原则上应按照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进行:向上级工商机关提交相关报告并重新立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应当恢复营业执照的情形;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工商局电子政务网上发布拟变更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依法变更被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恢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限期年检、罚款;被吊销企业补办年检手续,并将处罚信息和年检信息录入经济户口软件。

  要遵循实质审查原则。工商机关对企业提出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就企业的登记事项和经营情况、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如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严重违法,不适于继续经营或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提请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则不能恢复其经营资格。同时,需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明确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确认企业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具有相当价值,具有继续经营能力,方可恢复其营业执照。

  要遵循集体讨论原则。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是否恢复企业的经营资格,应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不能由某个机构、某个人来决定。应由企业监管机构受理此类申请,再组织相关机构调查核实,核查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3.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股东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时不得申请恢复。申请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当是基于全体股东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情况下所达成的合意,只要有一个股东(不论其持股份额的大小)未明示同意申请恢复营业执照,就不能恢复被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已进入清算程序的被吊销企业不得申请恢复。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企业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如果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又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必须先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该企业未被债权人申请清算的证明,工商机关据此判定该企业未进入诉讼程序,再依法作出是否恢复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决定。

  应加强对被吊销企业恢复营业执照后的日常监管。自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工商机关应对该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实地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如再次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再次申请恢复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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