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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解释纳税人理解有误的几个出口退税问题
2008-06-30    阅读次数:133     
厦门市国税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明确出口退税有关期限问题的通知》指出,  近期,在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时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对总局的退税政策理解有误,为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对出口退税的几个相关政策给予明确。
    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问题
    根据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为准。例:200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13日,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日期是6月13号(含13日)以后的方可顺延到下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截止日期是6月13日之前的必须在6月13日前申报退税。
    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期限问题
    根据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2008年6月1日为文件生效时间。厦门是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即2007年12月4日(含4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收汇核销日期放宽为210天内。
    关于2007年退税单证申报截止期限问题
    厦门市国税局曾于2008年3月19日下发通知对2007年度报关离境出口的退税单证申报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现重申如下:(一)对已办理了延期申报的退税单证,外贸出口企业应在核准的期限内收齐有关退税资料及时办理退税申报手续;(二)对因电子信息不齐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单证,外贸出口企业应详细写明缺少何种信息及内容,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纸质退税资料申报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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