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已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地税网站单独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回复: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