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减负最高可达150亿元
新快报记者 黎华联 通讯员 岳才轩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广东、深圳等十省市,广东省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试点。昨日,广东省财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财政厅称,经测算,广东试点纳税人将总体减负96亿—150亿元。此外,省财政将安排10亿元,各市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补贴。统计显示,截至10月27日,有逾9.6万户纳税人确认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企业现代服务业占九成多
会上,广东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朱江涛透露,截至10月27日,有96112户纳税人经国税部门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571户,占18.28%,小规模纳税人78541户,占81.72%;按试点行业划分,交通运输业纳税人9463户,占9.85%,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86649户,占90.15%.
朱江涛称,“营改增”的目标要求是“10月底前纳税人能够购到票,11月1日后纳税人顺利开具发票,12月1日后纳税人顺利申报缴税。”
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透露,经过测算,广东省试点纳税人税负将总体下降,总体减负约96亿—150亿元,其中深圳约30亿-50亿元。
因此,营改增的实施势必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对此,广东省财政厅表示,经过前期对“1+6”试点模式进行的测算,大概将影响全省(不包括深圳)财税收入66亿-100亿元(深圳的测算是30亿-50亿元)。相比广东省及珠三角各市可支配财力水平,这一减收影响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另外,省领导小组会议也已作安排,将通过完善转移支付措施来帮助欠发达地区应对减收影响。
此外,省财厅还提到,坊间对于通过抓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来弥补税收减收缺口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一是这一财税减收影响不大;二是因为营改增是减负措施,“抓”非税收入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与营改增的目标背道而驰,难以推行;三是省里也已考虑对欠发达地区给予帮助。
每月税负增加1万以上有财政补贴
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凭票抵扣”,如果抵扣项目少就会导致税负增加,因此部分行业、企业反而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对此,曾志权称,不排除个别试点纳税人税负暂时会有所增加,因为结构性减税政策是针对政策对象总体税负而言,并不代表所有企业税负都会下降,同时因为试点是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更宽方面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未打通,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曾志权称,将对试点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其中,省财政安排10亿元,各市也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补贴。据悉,广州市已明确安排5亿元。目前省级10亿元已安排就位,资金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审定,即将印发实施。
省财政厅表示,由于广东省营业税属于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省一并要求市县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收入分享比例分别负担拨付试点纳税人的补贴资金。因此,总体而言,广东省安排的扶持资金不会比上海少。 案例
月营业额56万广告公司减税逾1.3万元
有广告公司老板让财务人员测算了一下自己公司“税改”前后减负情况。该公司3月份月营业额为56.3万元,按现在的营业税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为2.815万元。
若按“营改增”细则来计算,该企业按6%的税率征税的销售额为54.9万元,销项税额为3.294万元,而用于购置硬件设备所形成的进项税额为1.83万元,两者相抵扣后,增值税应缴税额为1.464万元,实现减税1.351万元。
热点问答
1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应如何衔接?
粤财厅:从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原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发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票种核定等相关涉税事项后,重新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发票。
对试点纳税人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并应根据用票情况,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
2问: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需要用到新的税控器具,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否因此增加?
粤财厅: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使用专用的税控器具,一套税控器具包括一个金税盘(税控盘)和一个报税盘,一套税控器具价格720元,每年每套设备系统维护费是330元。初次购买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并不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增加纳税成本。
3问:有企业建议提高增值税抵扣范围,比如过桥过路费、司机工资等设定抵扣率纳入抵扣范围,这是否可行?
粤财厅:过桥过路费不能抵扣确是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地已多次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要求将过桥过路费纳入抵扣范围。我们会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考虑优化完善营改增试点制度安排的问题,包括拓宽进项税额抵扣面等。至于工资等支出,从各国实行的增值税制度看,无论是哪种类型,这项支出一般都不属于计算法定增值额的减除或抵扣范围。
4问:本次营改增是否有意对原先的分税制进行改革,向统一税制方向转变?
粤财厅:国家明确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属于试点地区,而且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广东也明确,保持各级财政试点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变,试点前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由省与市县按照“五五”比例分享。但这些规定都是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相信随着税制改革逐步到位,国家将会对这项过渡性政策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