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延长经营期限等属于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一般规定和涉及主体资格登记管理的特殊规定。在企业登记管理实践中,登记人员经常会遇到企业登记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适用情形与相应关系比较复杂。
一、撤回登记
1.撤回登记的概念
撤回登记是企业登记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收回已经生效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撤回登记的特点是登记申请人取得的登记合法有效,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均无登记过错责任。撤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登记的法律依据和主要事实。撤回登记对登记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撤回登记的情形
撤回登记有两种适用情形,一种是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另一种是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1:
某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按照登记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该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了准予设立登记决定,并制作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后因登记申请企业投资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以及市场形势发生急剧变化,企业投资人无法就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达成一致意见。经登记机关催告,登记申请人逾期既不缴纳公司登记费用,也不领取营业执照。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登记机关决定撤回该公司的设立登记。
在案例1中,登记机关撤回登记的原因是登记申请人主动放弃,且未对登记申请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所以登记机关无须作出补偿。对这种行政许可决定生效后登记申请人逾期不缴纳相关登记费用和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尽管案例1中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行政资源的浪费,但登记机关无法追究登记申请人的责任。
二、撤销登记
1.撤销登记的概念
撤销登记是登记机关作出纠正相应错误取消原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撤销登记的特点是登记机关违法作出登记决定或者登记申请人违法取得登记。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撤销登记的过错责任特征是登记机关和登记申请人中的某一方具有登记过错责任,或者两者同时具有登记过错责任。
从过错责任上划分,撤销登记可分为登记机关过错责任和登记申请人过错责任。从启动撤销的来源上划分,可分为内部纠错、外部举报和利害关系人请求。内部纠错又可分为登记机关本级自我纠错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纠错两种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登记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都应作出书面决定,告知登记申请人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和主要事实。
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不予撤销。撤销登记损害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除登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所获取的利益不受保护外,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撤销登记的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的申请依法撤销该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撤销登记在实施途径上分为3种情形:一是登记机关依照职权纠错(登记机关内部自查发现错误或者知情者举报登记申请人错误)撤销;二是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撤销决定;三是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2:
某工商分局登记人员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登记申请人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经查实,登记申请人伪造验资证明等申请材料,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营业执照。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以纠正错误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鉴于登记申请人以欺骗手段伪造验资证明等申请材料,并贿赂登记人员,其获取的相关权益不受保护,登记机关对其受到的损失依法不予赔偿。如果登记申请人没有采取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人员因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法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赔偿撤销登记行为对登记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登记费、材料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湖南省工商局 潘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