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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问答(汇总十一)
2012/10/25    阅读次数:184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体是谁?

  答: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什么是免抵退税办法?

  答: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4.退税率是多少?

  答:退税率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5.对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6.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7.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8.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8.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答:(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9.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答: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10.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的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和资格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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