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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问答(汇总八)
2012/10/25    阅读次数:160     
  11.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答: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或承运人)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或承运人)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2.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4.什么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答: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为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履行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15.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北京市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16.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7.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8.什么是虚开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9.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收缴开票专用设备。

  20.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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