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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问答(汇总六)
2012/10/25    阅读次数:146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答: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上行业的具体类别,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3.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征收率为3%。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4.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纳税人对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不清的,可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5.9月1日以后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6.9月1日以后北京市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后还可以继续开具吗?

  答:自2012年9月1日起, 北京市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7.收到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收到试点地区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8.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从事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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