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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问答(汇总二)
2012/10/25    阅读次数:159     

  21.问: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2.问: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3.问: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应税服务发生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4.问: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5.问: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问: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7.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吗?

  答: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8.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9.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我市)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30.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吗?

  答:可以。

  32.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3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

  3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5.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哪些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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