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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当老板 抽逃资金被判刑
2012/10/24 阅读次数:133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抽逃出资案,马某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0年7月,马某准备成立一商贸公司,因资金不足,向朋友金某借款3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2010年9月6日在达旗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股东为马某和其妻子杜某,马某和杜某分别占90和10的股份。公司注册成立后,马某于同年9月9日,将3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转入金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借款。
案发后,2012年6月18日,马某被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0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犯抽逃出资罪,向达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达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马某认罪悔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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