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故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邮电通讯业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