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办理、变更、注销及补办
承办单位:各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单位主页:
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1-5:00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之内颁发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指南
办事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
2、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沪财企一[2002]8号);
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2002]45号);
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批期限的通知》(沪财企[2010]28号)。
适用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变更财政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注销财政登记。
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财政登记
1、填写表格:《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2份(加盖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提供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还需带好公司合同)复印件。
变更财政登记
1、填写表格:《财政登记变更表》2份(加盖公章);
2、提供材料:(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变更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变更后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注销财政登记
1、填写表格:《注销财政登记表》2份(加盖公章)。
2、提供材料:(1)、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补办财政登记证
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遗失原因、财政登记号、企业名称、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