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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自主创业退伍军人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12/10/18    阅读次数:209     

  福州市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创业将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3年内免征营业税。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的具体办法。

  2011年11月1日起,福州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地方经济补助。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兵役增发5%;自主就业的退役进藏兵按照当地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的3倍发放补助金。2011年冬季,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为1.9万元。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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