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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营业税方面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2012/10/16    阅读次数:246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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