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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只盖财务专用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012/9/26    阅读次数:97     

  问:目前是否所有发票(包括手开的普通发票、其它地市发票)上必须加盖新版的发票专用章?我公司近日收到部分手开的地税局普通发票,只加盖开具公司的账务章,是否需要对方补盖发票章?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无论专用还是普通发票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未加盖专用章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部分手开的地税普通发票,只加盖开具公司的财务章,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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